1.凡申请因公出国(境)进行工作访问的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读学生,须首先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(学生须征得学生工作部同意),并到对外交流办领取或在本页面下载相关表格。【教职工用表为《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(境)审批表(授课及合作科研类)》或《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因公出国(境)审批表(团体)》;学生用表为《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出国(境)申请表》】
2.申请人须详细填写审批表,尤其对出访理由和所需经费来源应作详尽的说明。需要由学院支付费用的,应在递交申请时加以说明,并经财务部审核盖章。
3.出访申请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同意并在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,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将审批表连同邀请函及附件材料(具体要求见附件)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送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(学术会议及短期科研活动送科研部和党办审核,出国短期任职或工作送组织人事部和党办审核),然后交到对外交流办审核,经对外交流办审核后,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院长审批后进行公示。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即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。为保证能按期出访,所有报批材料应在出访日期前4个月交对外交流办。
4.出访任务获得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,对外交流办将通知出访人提交办理护照、签证或通行证所需的材料及费用,统一办理相关手续。
5.外交流办负责办理处级以下人员的因公出国(境)备案手续,组织人事部负责办理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备案手续。
6.短期出国访学、进修、培训者须先报送组织人事部,由组织人事部审批再交给对外交流办具体办理申报手续。
附表:
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因公出国(境)审批表(授课及合作科研类)
7. 出访任务完成后,出访人员必须在7天内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回组织人事部统一保管,并由出访团或者个人填写《因公出国(境)人员出访总结表》一份,由对外交流办存档并转呈主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。